熊貓遊戲娛樂平台服務條款

以下為熊貓遊戲娛樂平台會員《服務條款》。歡迎加入香港商熊貓遊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以下簡稱熊貓遊戲 ) 熊貓遊戲會員。本服務條款載明您在使用熊貓遊戲娛樂平台網站會員帳號的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應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及所適用的條件與條款等資料,同時記載本公司應負之責任與義務,請您務必詳細閱讀,以保障您的權益。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新增、修改或刪除本同意書之內容,您同意本公司得不另行個別通知。您於任何新增、修改或刪除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您同意並願意接受本同意書該等新增、修改或刪除。

一、註冊注意事項

A、熊貓遊戲係依據熊貓遊戲娛樂平台會員《服務條款》提供本服務。您於註冊成為會員後,即可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本公司的服務時,即表示您同意並願意遵守本公司之會員規範(含《隱私政策》及為執行《服務條款》而於本服務網站所公布之所有服務與管理等公告,以下合稱本規範)、及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B、而且如果您未滿二十歲,尚須於您的法定代理人(或法院選任之特別代理人)詳閱、瞭解並同意本規範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方可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您的法定代理人(或法院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已詳閱、瞭解並同意接受本規範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之修改變更。

二、本服務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服務之一部分,與本服務具有相同之效力:

A、熊貓遊戲發布有關本服務之公告、活動規定或廣告宣傳內容。

B、費率表及各遊戲管理規則。

三、本服務之介紹

A、熊貓遊戲娛樂平台是熊貓遊戲提供的網路付費平台,您所購買的熊貓遊戲專用點數或熊貓遊戲所介接之其他遊戲點數機制,將可享受各種符合熊貓遊戲所提供的包含遊戲、休閒、購物等各項服務,未來熊貓遊戲將陸續提供更多其他網路服務供會員使用。

B、您使用本服務時,必須自行配備上網所需之各項裝置(包含手機、平板、電腦),以及負擔「網際網絡連線費用」、「電話費用」等之電訊相關費用。

四、名詞定義

A、線上遊戲:係指您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熊貓遊戲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您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或行動app。

B、熊貓遊戲娛樂平台:係指由熊貓遊戲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C、遊戲點數:係指您依照熊貓遊戲所定之付費方式所換取,作為支付您服務對價之單位。

D、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熊貓遊戲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E、遊戲歷程:係指自您登入本服務起至登出本服務時止,電腦系統對您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記錄。

F、暫停遊戲權限(凍結):係指以限制登入熊貓遊戲或暫時限制遊戲帳號使用權利等方式,暫時禁止您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本服務。

G、外掛程式:係指非由熊貓遊戲提供,以影響或改變熊貓遊戲線上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H、必要成本:係熊貓遊戲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五、特種買賣消費者之特殊契約解除權規定

您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熊貓遊戲解除本契約,您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您得就未使用之儲值扣除熊貓遊戲所贈送點數及必要成本後,向熊貓遊戲請求退費。

六、本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熊貓遊戲應於熊貓遊戲娛樂平台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A、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B、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C、第七條第一款所列之退費權益。

D、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七、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乙方應於熊貓遊戲娛樂平台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A、您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退費,然因熊貓遊戲販售其點數卡或其他各種通路需支出一定比例通路成本,此部分視為熊貓遊戲之必要成本,故您申請退費時將扣除40%必要成本(包含30%通路費用與10%資訊處理費用)。

B、前款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熊貓遊戲依您之請求立即退費。

C、請您特別注意:開啟退費程序後,熊貓遊戲將會暫停您於遊戲內的權限,並核實您於遊戲內交易紀錄,如經查證有不法交易轉讓點數之情事,熊貓遊戲將主動或配合相關單位,移送您的相關資料供檢警調等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並靜待及依據司法終局判決之結果,處置本帳號內之儲值點數。

八、智慧財產權

A、熊貓遊戲娛樂平台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熊貓遊戲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熊貓遊戲或其個別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您不得擅自以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違者應自行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B、若您於遊戲中發生任何違反法令之行為及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發生情事,熊貓遊戲在接獲公務機關及檢調單位和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命令之後,得不經您同意即提供您之會員註冊資料及其上線時間及遊戲歷程紀錄,交予相關之單位做為佐證,本契約亦立即終止。

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及保管

A、您於本服務註冊程序中應自行設定一組帳號及密碼,經熊貓遊戲核對確認後即設定該組帳號及密碼供您使用。

B、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帳號對應之密碼得依熊貓遊戲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

C、您應負帳號及密碼保管之責,不得將該組帳號及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產生糾紛,屬歸責於您之情形,由您自行負責。

D、熊貓遊戲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您之密碼。

E、熊貓遊戲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您之帳號與電磁記錄。

F、契約非因可歸責於您之事由而終止者,您於前款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前款期限屆滿時,您仍未辦理續用,熊貓遊戲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帳號與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A、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您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熊貓遊戲接獲您的通知,或熊貓遊戲通知您後,經您確認有前述情事,熊貓遊戲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您。

B、前款情形,熊貓遊戲應返還您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您者,不在此限。

十一、電磁記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A、您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熊貓遊戲查證,經熊貓遊戲查證您之個人身分無誤,並以檢視網路IP位址確認您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後,熊貓遊戲得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B、熊貓遊戲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款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熊貓遊戲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您,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熊貓遊戲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您不使用者,熊貓遊戲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您。

C、持有第一款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熊貓遊戲前款之處理,熊貓遊戲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D、熊貓遊戲依第一款規定限制您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熊貓遊戲不得向您收取費用。

E、您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熊貓遊戲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二、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A、熊貓遊戲應保存您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您查詢。您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熊貓遊戲之客服中心申請調閱您之個人遊戲歷程,然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另外您需負擔查詢費用新台幣貳佰元。

B、熊貓遊戲接獲您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款所列之您的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C、本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熊貓遊戲所有,熊貓遊戲並應維持您的相關電磁記錄之完整。

D、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服務範圍外之使用、收益或移轉。

十三、隱私權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相關規定請參閱隱私政策。

十四、資訊公開

熊貓遊戲應於熊貓遊戲娛樂平台上提供本服務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十五、連線品質

A、有關用戶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若發生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非熊貓遊戲所能控制之情況致造成損害時,熊貓遊戲將不負賠償責任。

B、熊貓遊戲各款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一日前於熊貓遊戲娛樂平台中公告,且於您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C、熊貓遊戲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您服務時,熊貓遊戲應返還您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您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十六、系統安全、程式漏洞

A、熊貓遊戲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B、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熊貓遊戲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C、熊貓遊戲違反前二款規定,致生您的損害時,應依您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熊貓遊戲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D、熊貓遊戲電腦系統發生第二款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熊貓遊戲不得向您收取費用。

E、因遊戲程式漏洞致您受損時,熊貓遊戲應依您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熊貓遊戲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十七、遊戲管理規則

A、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熊貓遊戲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您應遵守熊貓遊戲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B、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條之程序為之。

C、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I.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II.剝奪或限制您之契約上權利。但熊貓遊戲依第十八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八、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A、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您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熊貓遊戲應於熊貓遊戲娛樂平台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您。經熊貓遊戲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熊貓遊戲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您之遊戲使用權利。

B、熊貓遊戲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您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C、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熊貓遊戲依遊戲管理規則對您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您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十九、申訴權利

A、若您不滿意熊貓遊戲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熊貓遊戲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熊貓遊戲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B、熊貓遊戲應於熊貓遊戲娛樂平台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24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二十、契約之變更

A、熊貓遊戲修改本契約時,應於熊貓遊戲娛樂平台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您。

B、熊貓遊戲未依前款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C、您若於第一款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I.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接受熊貓遊戲契約變更之內容。

II.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對熊貓遊戲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二十一、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A、您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熊貓遊戲終止本契約。

B、您於熊貓遊戲娛樂平台或遊戲內消費後,遲延支付款項逾十五日,熊貓遊戲將於通知後暫停您的遊戲權限。

C、您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熊貓遊戲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您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I.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熊貓遊戲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II.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III.熊貓遊戲依第二款暫停您的遊戲權限後十五日內,您仍未支付款項。

IV.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V.熊貓遊戲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熊貓遊戲應對您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D.本契約終止時,熊貓遊戲於扣除必要成本及贈送您之點數後,應於您完成退費申請程序後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您未使用之儲值。因熊貓遊戲販售其點數卡或其他各種通路需支出一定比例通路成本,此部分視為熊貓遊戲之必要成本,故您申請退費時將扣除30%必要成本且包含匯款轉帳手續費新台幣30元。

E.請您特別注意:開啟退費程序後,熊貓遊戲將會暫停您於遊戲內的權限,並核實您於遊戲內交易紀錄,如經查證有不法交易轉讓點數之情事,熊貓遊戲將主動或配合相關單位,移送您的相關資料供檢警調等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並靜待及依據司法終局判決之結果,處置本帳號內之儲值點數。

二十二、過期帳號刪除管理

若您之帳號超過一年(含)未登入熊貓遊戲娛樂平台及未使用本服務,且帳號未含有未使用點數,熊貓遊戲應公告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您於通知後三十天內無登入網站及使用服務者,熊貓遊戲得刪除該帳號,並回收相關虛擬遊戲套件。

二十三、您的責任與義務

A、您承諾基於合法的目的並以合法的方式使用本服務,您對於您公佈於本服務網站或透過本服務傳輸的一切內容負全責。

B、您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之規定與慣例。您同意並保證不公佈或傳送任何誹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資訊或內容於本服務上。您同意並保證不利用本服務從事熊貓遊戲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如濫發廣告郵件等。

C、您同意遵守本服務網站客服中心之公告。您的行為若違反本規範或任何法令,您同意熊貓遊戲得隨時停止您使用本服務之權利,且熊貓遊戲不需對任何第三人承擔責任,熊貓遊戲並得立即拒絕或移除您公佈於本服務網站或透過本服務傳輸的一切內容。

二十四、送達

A、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您同意以您登錄之聯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B、前款登錄地址若有變更,您應立即通知熊貓遊戲。熊貓遊戲應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

C、熊貓遊戲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您,或電子郵件進入您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D、因您之故意或過失致熊貓遊戲無法為送達者,熊貓遊戲對您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二十五、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A、本契約與相關遊戲管理規則之解釋及適用、及您因使用本服務而與熊貓遊戲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B、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C、前款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